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吉林省2023年职称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9 20:59:51 浏览量:0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驻省中直各单位,各职称评聘结合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职称评价导向,现就做好2023年全省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一)继续推进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制度

  实行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实行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既可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的导向作用,实现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又可促进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要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按照“以点带面、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属地监管”原则,2023年继续推进全省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制度,并将利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推行职称评聘结合制度任务。

  (二)继续完善职称评审专业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省内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围绕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对不再适应行业发展的职称评审专业予以剔除,对不规范的职称评审专业予以调整、整合,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设立新的职称评审专业;评聘结合单位和自主评审企业可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申请设立新的职称评审专业。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动态调整、整合、剔除和新设的职称评审专业须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

  (三)继续完善职称评审标准

  在2021年和2022年分系列分专业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继续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形成并实施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职称评审标准。逐步开发专业技术类新职业标准,促进新职业标准与职称评审标准相衔接。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特点探索建立能够识别有天赋、有潜力人才的评价标准。

  (四)继续完善职称评价诚信体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规定,各级人社部门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五)优化中小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机制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自主权,继续全面下放中小学校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聘权限到各学校(单位)。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做好岗位设定、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指导属地中小学校自行组织开展职称评聘工作,支持同一属地中小学校组织开展职称联盟评聘;对自行开展职称评聘或联盟评聘有困难的中小学校,属地教育或人社部门可接受委托组建区域性中小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委员会统一组织职称评聘工作。独立组建职称评聘委员会的中小学校(单位)可不采用“职数+1法”进行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参加评审。实行委托评审、联盟评审的中小学校(单位)仍按照“职数+1法”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聘。组建的区域联盟形式中小学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前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

  (六)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小学校编外教师职称评审制度

  继续开展全省中小学编外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民办中小学校可参照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岗位核定比例,在当地人社和教育部门的指导下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公办中小学校编外教师可参照本单位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参照在编人员岗位核定评审数额和通过率,按照“申报条件一致、评价标准一致、评审方法一致”的原则统一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七)放开中等职业和技工院校职称评审层级

  实行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制度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统筹数额内自主开展正高级讲师职称评聘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中等职业和技工院校继续参加全省统一组建的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八)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吉林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中小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具备基层服务满1年经历。为确保基层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引导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有序、良性地服务基层,2023年至2025年,不对中小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具备基层服务满1年经历作为硬性要求。对已经具备基层服务经历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2026年起,1年基层服务经历将作为全省中小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

  (九)探索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

  根据国家人社部和我省人才工作有关精神,2023年在省内全部边境县(市)试点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授权边境县(市)人社部门组织评审。试点边境县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申报评审职称(不含“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系列)。所获得的职称在本县范围内有效,颁发相应职称证书(标注“定向”),并与普通职称(非定向,下同)享受同等待遇。定向评价的职称及单位聘用情况可作为申报定向评价高一级职称的依据。但不可申报正常的高一级职称评审。取得定向评价职称的试点边境县内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参加正常职称评审。通过正常评审职称的,同一层级的职称取得资格年限和聘任年限连续计算,对于累计达到晋升高一级职称(定向或非定向)申报条件的,可选择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和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制度

  社会工作师是国家人社部设立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其中,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高级社会工作师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吉林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吉人社函〔2021〕171号)规定,初级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可分别对应初级社会服务师和社会服务师职称;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书的,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对应高级社会服务师职称。

  (十一)实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根据《吉林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吉人社函〔2022〕158号)规定,2023年起,组织开展全省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审(认定)申报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高技能人才贯通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下放此项评审权;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具有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权的评价机构,对申请技能等级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予以鉴定相应技能等级。

  (十二)强化评聘结合单位评审组织能力

  已经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评聘范围为本单位主、辅系列所有层级的职称。其中,以考代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后参加本单位竞聘;考评结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取相应级别合格证书后正常参加本单位职称评聘。各评聘结合单位要继续完善评价标准,提高评审组织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聘工作。不能正确行使职称评聘权限的评聘结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取消其授权,委托其他职称评聘委员会负责该单位本年度职称评聘工作。

  (十三)下放同级改职职称评审权限

  按照现有的职称评审范围、专业、层级,将同级改职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我省同级改职有关政策执行,严格把关,专家组应充分考核其是否达到拟改入系列、专业职称的标准条件。

  二、积极落实省人才政策3.0版

  (一)强化对硕博和博士后人才职称激励

  工程硕士毕业生可提前1年参加工程师评审,工程博士毕业生可提前1年参加高级工程师评审。

  对科技成果突出、有发展潜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评聘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二)优化基层服务“3010”职称申报评审机制

  基层服务符合“3010”政策人员可随时申报,统一实行“县审核省认定”制度,每月认定一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在本县乡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满10年的(简称“3010”),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原件,将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及时网上推送。省厅认定通过后及时生成职称电子证书,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当年正常职称申报条件的也可参加年度职称申报评审。

  (三)改革基层硕博人员职称评定方式

  对市(州)及以上城市到县乡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且仍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提前2年申报上一级职称。授权相应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对与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工作服务协议的博士和硕士,服务期满2年的可分别评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对县(市)政府或组织、人社部门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和硕士,与属地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工作服务协议的,博士或硕士毕业满2年即可分别评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

  (四)放活人才评价管理机制

  下放三级岗位评审权限至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和省属高校。各评审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审标准条件。标准条件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除省属高校外,其他评聘结合单位申报评聘三级岗位人员由所属地区或省直部门(单位)统一评审。试点开展省属民办高等学校三级岗位自主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三级岗位管理办法》(吉人社规〔2021〕3号)规定,核定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三级岗位参评人员数额,评审通过率控制在40%以内。

  (五)明确分类定级人才职称激励政策

  根据《人才政策3.0》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进一步明确分类定级人才的职称激励政策,出台《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职称评聘待遇兑现实施细则》,分类对A、B、C、D、E人才职称评聘激励政策予以明确。

  (六)赋予园区、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权

  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重点产业项目组等,可申请自行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聚焦“黑土地”保护、肉牛养殖、种业发展、空间遥感、碳纤维、中医药、冰雪旅游、生态环保等产业,针对一批独具吉林地缘优势、科教优势、人才优势的人才培养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人才培养平台,赋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

  三、持续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项目

  2023年围绕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汽车、新材料、新农业、新旅游、新电商、高端装备、绿色环保、医药健康、冰雪产业、黑土地保护等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继续开展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70期,年培训1万名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壮大卓越工程师队伍,提升我省领军型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水平。

  (二)加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

  继续发挥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引领示范作用和师资优势,加强考核、指导,年内新增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不少于10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摘牌或者停止承办培训班业务。修订《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使基地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启用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

  2023年1月起,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及时发布我省各系列、各专业培训规划。招募的网络培训机构要发挥网络优势、组织优势和组课能力,确保继续教育课程覆盖全系列、全专业。省直各厅(局)、各市(州)人社部门、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结合自身行业优势,积极向各招募网络培训机构推荐师资、助力组课。

  从2023年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67号)有关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2023年以前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需补学。

  研究拟定《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将线下参加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人事考试阅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重大人才项目评审等活动,按实际工作时间认定继续教育学时;将线下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援派以及到基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相关工作的经历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将线下参加全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行业公认的国际注册类考试,以考试通过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认定一定学时;将组织选派参加学术研讨、论坛、座谈等会议以及其他由单位或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经主管部门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一定学时。

  四、强化职称评审监督工作

  (一)加强评审监督管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宜。会同有关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各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及时开具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支出有关规定,合理支出有关费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提高或降低开支标准。

  (二)严肃职称评审纪律

  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纪律,维护职称评审的权威性、公正性。对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申报材料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未按照《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规〔2021〕2号)规定履行相关职称评审工作程序的评审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必须按进度完成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